我们的态度是,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和信用修复机制。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失信行为的鲜明立场不会变,严惩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态势不会减弱只会增强。
具体工作中,一是严格把关,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法院在全面调查财产、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被执行人所负义务情况、财产控制情况、日常生活消费水平、生产经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防止恶意逃废债务的失信者利用信用修复规避执行。
二是精准区分,将失信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后果,对于存在恶意逃废债,抗拒、规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始终坚持严厉打击、决不姑息。
三是正向激励,给予一时困难但有积极偿债诚意、偿债潜力的债务人合理的宽限期;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并可以根据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让他们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