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江西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主要对信用主体、评价方式、管理程序、分级管理等内容进行修订。
一是明确信用评价主体,《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医保信用管理的主体有机构和个人两类共9个主体,此次修订主要将个人主体“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医师、护士、药师、技师等专业从业人员”修改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明确将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范围,推动信用评价主体更加聚焦。
二是明确信用评价方式,《管理办法》明确一个评级周期内实行信用动态管理,由省医保局负责制定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规则,全省使用统一的信用评价规则对信用主体动态进行医疗保障信用评价,全面规范医保信用评价规则。
三是明确分级管理举措,《管理办法》明确对认定为失信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可按规定暂停或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将医保支付资格记分管理与医保信用管理挂钩。同时明确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将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纳入国家医保局文件要求范畴。